【江苏省最新疫情消费政策,江苏省最新疫情消费政策文件】
江苏疫情期间95折电费优惠政策
〖壹〗 、江苏疫情期间存在过电费优惠政策 ,但并非直接表述为95折电费优惠。在疫情期间,江苏省为了应对疫情带来的经济影响,启动了一系列临时性的电价扶持政策 。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时间可能因地区和电力供应企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虽然并没有直接表述为“95折电费优惠”,但江苏省确实采取过一些措施来减轻企业和居民的电费负担。

〖贰〗、实行用电“欠费不停供 ”:对因流动资金紧张、交费有困难的疫控物资生产企业 ,以及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交电费,不计违约金。

〖叁〗、江苏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减免时间并未明确说明具体的起始和结束时间 ,但主要是针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 、扩建场所 。分析说明:政策背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了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江苏省采取了多项措施 ,其中包括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减免。
〖肆〗、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正常开工、复工的隐形企业,政策允许调整电费计费方式,包括灵活变更周期和减容期限。电力用户可以即日申请减容 、暂停、减容恢复和暂停恢复 。这样的申请不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的限制 ,并且可以减免容量电费。
〖伍〗、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 、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按照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5%政策延长至今年年底”决策 ,该政策执行至2020年年底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致电24小时供电服务热线95598询问。
〖陆〗、降价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
江苏省: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
〖壹〗、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两部分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不再计列疫情防控费用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适用范围: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
〖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此调整反映了疫情防控政策优化后 ,工程建设领域费用计取规则的同步更新。费用计列的停止范围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
〖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 ,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伍〗 、停止实施的文件:江苏省住建厅决定停止实施《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这两个文件。
〖陆〗、根据2021年疫情补助政策,只对两类人发放补贴 。今年以来,为有效防控疫情 ,部分工程项目建设因采取防控措施导致费用增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风险分担原则 ,对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取,制定如下指导标准: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由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疫情防控增加费组成。
取消!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
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自2023年1月8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 ,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的费用不再计取。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问题解五十三)》(闽建价〔2023〕4号),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后 ,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直接影响 。
江苏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江苏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具体来说,中小微企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在此期间被免征。同时 ,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部分(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也被免征。
疫情期间社保费减免及已缴费用退费相关问题解答如下:社保费减免政策申请与享受无需申请与材料:企业享受社保费减免优惠政策无需办理任何手续,也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按原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直接享受 。
疫情期间社保费减免政策无需企业额外申请,已缴费用根据企业类型和当地政策直接退费或冲抵后续缴费 ,企业只需正常申报即可享受减免。以下是具体政策说明:减免政策申请与操作企业享受社保费减免无需办理手续或提交材料,只需按原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直接享受。
直接减免,无需先缴后返:符合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企业 ,在申报时直接享受减免政策,减免的是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不受影响 ,且不需要先缴后返 。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对应缴的企业基本养老 、工伤、失业保险费申请缓缴。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最长不超过3个月。政策实施期限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社保费减免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12月(部分政策至6月)。
